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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7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賴秀蘭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浤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戚本昕律師
被上訴人
陳上文
被上訴人
周時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