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更一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黃秀莊
- 上訴人
- 林志崧
- 上訴人
- 吳政吉
- 上訴人
- 郭高明
- 上訴人
- 于淑婷
- 上訴人
- 鄭宜平
- 上訴人
- 劉明滄
- 上訴人
- 楊天柱
- 上訴人
- 王山頌
- 上訴人
- 鄭凱文
- 上訴人
- 蘇毓德
- 上訴人
- 許中光
- 上訴人
- 林大祐
- 上訴人
- 蕭長城
- 上訴人
- 楊檔巖
- 上訴人
- 劉麗玉
- 上訴人
- 黃漢雄
- 上訴人
- 邱建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倢欣律師
- 上訴人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崧
- 訴訟代理人
- 葉慶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關治維律師
- 上訴人
- 洪迪光
- 王武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江文宗
杜國源
黃長美
李滄涵
陳鴻明
趙家琪
池體演
戚雅各
陸金雄
王紀耕
孟繁宏
王紀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昌歲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萬22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6002元,尚餘320萬6198元迄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320萬61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