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羅勝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1號事件之當事人,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上開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至16頁)。上訴人於113年9月11日(本院卷第3頁)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聲請期限,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