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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翠華林怡君饒金鳳

上訴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 別代理 人 林柏辰律師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代理人
蕭依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被上訴人
上訴人
王旭玲(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附 帶上訴 人 王金城(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旭貞(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