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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張宇葭

上訴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被上訴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芸律師
被上訴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上訴人
劉輝堂
被上訴人
黃寬朗
被上訴人
周小萍
被上訴人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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