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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陳蒨儀

上訴人
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訴人
駱玫琳
上訴人
應綺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戴羽晨律師

邱律翔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

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淑

勤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字第114號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37萬3,

000元(詳如附表)本息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737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萬7,416元,上訴人僅繳納5萬元,尚應補繳19萬7,416元,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原審判命上訴人3人連帶給付金額 原審判命上訴人3人與原審共同被告汪宏俊連帶給付金額 1 簡淑勤        360,000元           150,000元 2 邱方怡        432,000元          150,000元 3 王純鶯        364,000元  4 卓聰耀      1,440,000元          600,000元 5 侯嘉妮        720,000元  6 李定承        360,000元          150,000元 7 顏琬樺        720,000元          200,000元 8 林萬輝      1,440,000元          600,000元 9 邱懷德      1,440,000元          600,000元 10 鄭金山        360,000元          150,000元 11 陳春桃      2,160,000元          900,000元 12 黃維加      2,160,000元          900,000元 13 黃永仁        432,000元          150,000元 14 蘇芮楨       360,000元           75,000元 小計     12,748,000元        4,625,000元 合計  17,373,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字第3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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