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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更一字第3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群翔

上訴人
黃秀莊
上訴人
林志崧
上訴人
吳政吉
上訴人
郭高明
上訴人
于淑婷
上訴人
鄭宜平
上訴人
劉明滄
上訴人
楊天柱
上訴人
王山頌
上訴人
鄭凱文
上訴人
蘇毓德
上訴人
許中光
上訴人
林大祐
上訴人
蕭長城
上訴人
楊檔巖
上訴人
劉麗玉
上訴人
黃漢雄
上訴人
邱建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倢欣律師
上訴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崧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上訴人
洪迪光
王武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江文宗

杜國源

黃長美

李滄涵

陳鴻明

趙家琪

池體演

戚雅各

陸金雄

王紀耕

孟繁宏

王紀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昌歲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萬22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6002元,尚餘320萬6198元迄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320萬61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更一字第3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