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98號
- 抗告人
-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儲康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抗字第39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儲康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