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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石有爲林晏如曾明玉

聲請人
羅勝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1號事件之當事人,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上開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至16頁)。上訴人於113年9月11日(本院卷第3頁)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聲請期限,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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