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國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李定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件案情,爰聲請准交付民國113年5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