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聶以泓
- 訴訟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上訴人
- 周方慰
- 訴訟代理人
- 謝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