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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聶以泓
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上訴人
周方慰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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