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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66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政佑葉珊谷黃珮禎

再抗告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曹昌歲等24人與林志崧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上之抗告(包括再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縱屬訴訟關係人,如非受裁定之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此與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不同。

二、查再抗告人並非受原裁定之人,依上說明,其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6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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