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66號
- 再抗告人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莊
- 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曹昌歲等24人與林志崧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上之抗告(包括再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縱屬訴訟關係人,如非受裁定之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此與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不同。
二、查再抗告人並非受原裁定之人,依上說明,其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