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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邱琦邱靜琪高明德

上訴人
林麗玲
上訴人
林群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林宇鈞律師

卓家立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