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昆霖吳素勤何悅芳

上訴人
陳玟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11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判決第二審判決,就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以外之部分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