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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蒨儀宋家瑋羅惠雯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晴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上字第123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3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14年4月14日、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4年4月14日、114年3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徐俊傑於114年4月14日之證述前後不一,且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114年3月21日曾表示本票有倒填發票日之情形,未見載於筆錄,欲確認開庭錄音與筆錄是否相符,有聲請法庭錄音之必要等語(本院卷第3、7頁),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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