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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和憲林晏如曾明玉

聲請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51號事件之當事人,惟上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上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至15頁)。上訴人於115年3月2日(本院卷第3頁)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聲請期限,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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