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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

主參加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紀文惠楊珮瑛王育珍

主參加原告 林良謨

上開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娟兒、朱幸兒、朱煥欽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889元,應徵裁判費1萬9,8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起訴。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主參加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