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
主參加原告 林良謨
上開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娟兒、朱幸兒、朱煥欽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889元,應徵裁判費1萬9,8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起訴。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
主參加原告 林良謨
上開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娟兒、朱幸兒、朱煥欽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889元,應徵裁判費1萬9,8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起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