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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與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於第一審八十五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

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一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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