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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鄭雅萍黃雅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抗告人
乙○○

      吳碧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本

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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