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 抗告人
- 乙○○
吳碧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本
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吳碧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本
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