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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四五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四五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國王與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銀秀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辜郁雯律師

         尤伯祥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______等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八十八年訴字第一四三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四五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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