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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欲君藍文祥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
乙 ○ ○
被告
甲 ○ ○

         丙○○○ 籍設台北市○○路○段一八二巷六弄五號三樓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八八巷五弄十四號十二樓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0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鄒 賢 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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