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 原告
- 乙 ○ ○
- 被告
- 甲 ○ ○
丙○○○ 籍設台北市○○路○段一八二巷六弄五號三樓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八八巷五弄十四號十二樓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0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丙○○○ 籍設台北市○○路○段一八二巷六弄五號三樓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八八巷五弄十四號十二樓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0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