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三源黃豐澤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三八號
訴訟代理人
陳光明律師

右當事人與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鄒 賢 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