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苗怡凡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三八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明律師
右當事人與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右當事人與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