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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二號

返還醫療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瓊蔭林金吾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甲○○ (即

右當事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間因返還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價

)額七百零六萬七千三百四十三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萬六千零

十一元;另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

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醫療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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