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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德聰律師
被上訴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劉美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