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義忠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聰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陳德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