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 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