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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五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法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若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安若德為被上訴人法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法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變更為安若德,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B2法官 連正義~B3法官 滕允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B法院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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