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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八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侯東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0號
法定代理人
呂和義
訴訟代理人
黃碧月

         李文欽

         王鑫華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八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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