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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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