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謙仁游婷麟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港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正賢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仟伍佰貳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元

(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游 婷 麟

                      法 官 蘇 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