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港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正賢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仟伍佰貳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元
(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