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東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