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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鄉誠劉清景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林朝東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謝 碧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五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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