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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
乙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