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 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與甲○○○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
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法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右當事人與甲○○○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
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法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