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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欲君陳博享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與甲○○○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

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法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汪 志 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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