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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欲君陳博享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潤
送達代收人
高心忻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輝興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雄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汪 志 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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