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 法定代理人邱文慶、葉森雄
- 上訴人翔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翔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慶 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訴訟代理人 王棋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並應提 出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與本件有關之契約。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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