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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
翔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慶
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訴訟代理人
王棋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並應提

出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與本件有關之契約。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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