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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四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博享吳謀焰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弘

          高萬財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博 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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