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 上訴人
- 乙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