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
甲○○
複代理人
劉慕珊
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上訴人
乙○○
複代理人
巫宗翰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書記官 尤峰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