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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八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謙仁游婷麟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八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高金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等二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分別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及同年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游 婷 麟

法 官 蘇 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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