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八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高金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等二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分別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及同年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