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複代理人
- 劉慕珊
- 複代理人
- 韓曉玲
- 被上訴人
- 乙○○
- 複代理人
- 巫宗翰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書記官 尤峰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書記官 尤峰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