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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七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七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上訴人 庚○○
辛○○
癸○○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麗惠
被 上訴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張永富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焰輝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