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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正順魏麗娟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陸佰陸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萬玖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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