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陸佰陸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萬玖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與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陸佰陸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萬玖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