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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89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989號

上訴人
上訴人
追加之訴原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通訊處:台北郵政第117-317號信箱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複代理人
被 上訴 人即
複代理人
追加之訴被告 辛○○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律師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追加之訴被告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追加之訴被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得盛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268號4樓之1
追加之訴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原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及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華江橋改建工程處)

追加之訴被告 丁○○ 住台北市○○路958巷53號3樓

       癸○○ 住台中市北區邱厝南巷80號

       戊○○ 住台中市○區○○街170之4號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75號

       庚○○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167巷38號7樓

       子○○ 住台北市○○路○段96巷3弄13號8樓

       壬○○(原名楊人龍)

       甲○○ 住台北市○○○路26巷20號6樓

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辛○○間給

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90年度訴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為

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之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 (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辛○○間因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又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除上訴時針對上訴部分繳納3萬3378元外【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1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5150元,上訴人上訴時自行繳納3萬3378元,扣除其於另一抗告案應繳而於本案併繳之抗告費用45元,尚溢繳18183元,本院將於本案審結時退還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部分130萬4622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4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2第324至327頁),茲已逾限,仍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3第12頁),是其追加之訴部分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8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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