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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撤字第一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字第一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右上訴人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等因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叁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應分別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

,除已各繳參萬壹仟貳佰元外,第一審尚餘捌萬肆仟壹佰拾貳元,第二審尚餘壹拾

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撤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