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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等人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

仟陸佰捌拾肆萬玖仟捌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拾萬肆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三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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