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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九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鄭雅萍俞慧君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九號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與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

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

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雖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既未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亦

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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