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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輝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林玉女

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輝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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