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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俞慧君黃莉雲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楊 絮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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