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