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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三號

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熙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三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再審原告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間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就訴訟標的金

額叁佰玖拾萬肆仟貳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