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撤字第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右上訴人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等因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叁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應分別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
,除已各繳參萬壹仟貳佰元外,第一審尚餘捌萬肆仟壹佰拾貳元,第二審尚餘壹拾
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