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九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峻立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新
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十七萬零一百元,上訴人僅繳納四千五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四十六萬五千六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